叶潇叶 · 短篇 · 5179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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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人周晓先生,在收到第一笔货款的第二天,就将价值三百万的货物发给了李亚,而李亚收到货物之后所支付的第二笔一百六十五万,事实上是货物的尾款,这两笔款项的交易时间正是货物的出发和收货之间,这是证据之一,第二,视频影像可以证明我的委托人取出过六十万现金,并且亲手交给了被告王长生,这是我们找到当时银行外的监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