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致公党北京市委主委闫傲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十九大确立的三大攻坚战之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好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闫傲霜建议:
一、通过立法对金融活动进行持续审慎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多于法律,诸如规章等金融政策在金融治理中应用较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仅10部,其他大量对金融活动的规范是通过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实现的,目前,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超过4000部。为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审慎性,需要通过立法从法律层面避免各部门间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及不稳定性。
二、通过立法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建设。
对金融危机及金融风险的治理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化,能够让我们更好从历史中和从国际上有效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重复性错误,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提升金融治理能力,推动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
金融行业具有高敏感性和外部性,其风险传导速度和影响范围几何倍数扩张,国际上对金融行业都有源头准入,否则会造成后期金融乱象。同时,我国金融业加快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活动大量进入国内,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金融准入标准,这不仅对我国营商环境有负面影响,也会使得一些金融活动处于监管真空,导致新金融风险产生。
四、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立法权。
随着我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地方政府对部分金融业态进行监管,并承担防控金融风险的主要职责。但是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没有法律层面的授权和法律依据,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对新技术运用产生的金融行为诸如区块链等无法进行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同时因为法律依据的不足,地方政府对一些明知有风险或可能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缺乏监管权限而无法对监管对象形成约束。地方政府处于金融活动监管的第一线,能够及时发现金融活动的动向,有动力引导金融活动发挥积极效应,及时制止非法金融行为,充分而灵活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权有助于为地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供保障并对其监管行为加以规范。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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