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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黄武:《民法典》与我们

黄武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最令人振奋的是审议涉港国安立法,最让人惊艳的要数审议《民法典(草案)》。人类是群居动物,人类共处必须有一套共同认可的生活规定,这就是法律。民法就是处理人类在民事活动中的规则。《民法典》之所以为“典”,那是因为我们把民事领域的各项单行法律重新汇集编纂,形成体例完整、覆盖民事活动各个方面的法律大全,从而成“典”。民法是什么?民法是“人法”,民法的主体是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都是围绕人(包括法律拟制的“法人”)来展开。一部民法典写尽了人生各个阶段及百业百态百事。即便是民法中规定的物权,那也是讲人对物的权利。民法是社会法,人与人、人与各种社会主体、人与国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之间,他们在民事活动的关系、地位、权利、义务均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是权利法,虽然权利总是伴随义务。但是作为私法,民法首先是赋权,先有权利后有义务。民法是衡平法,在纷繁复杂纵横交织的社会关系,民法必须权衡利弊,择善而定。

在人的一辈子中,你可以不与刑法打交道,但你不可能不与民法打交道,民法是你须臾不能离开的法律。大至生与死,小至邻里之间、夫妻之间的家长里短,无不由民法来调整。有人说,从摇篮到坟墓、上天入地,民法都要管。人的一生,每时每刻都逃不过民法,不管你知与不知,愿与不愿。

民法如此的重要,以至民事法律学人数十年来都期待着产生一部属于新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我们的民法典制定工作从50年代开始,经历了“一波四折”。1954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小组,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底,完成《民法典(草案)》,共四编525条。196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重新起草《民法典(草案)》,共24章262条。两次起草《民法典》,皆因受阶级斗争、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所限,终未成果。1979年11月,伴随着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启《民法典》起草工作,而后迫于各种争议而停止。但是既然要引进外资和技术,要和外国人做生意,没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怎么行?于是思路由“批发”改为“零售”,即不搞大一统的《民法典》,改为按不同调整对象分别制定单行法。此后,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大批单行法规。2002年起,第四次展开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时至今日,终于编纂成典,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起草过程中,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议超过100万条,这是共和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我在大学读书时,我的老师金平教授,从50年代起便是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是民法领域的泰斗式人物。他的讲课让我入迷,以至于我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毕业不久,便请家人从香港购回了包括《中华民国六法全书》《王泽鉴案例集编》等一大批台湾出版的民法书籍。透过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让人看到了社会的另一面,悟得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各种利益缠斗中的一些理据。民法典不仅仅只是法律,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类辨思的起源。

民法是如何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有这么一个例子:孩子责备父母,你为什么不经我同意就把我生下来?可是孩子,正因为如此,我们便产生了一份责任,从此之后,我们就是不可分开的一家子,你未出生时我们必须保留你的继承份额,你长大的过程中,我们有抚养、教育保护你的义务。婚姻是拟制的,依法可以解除,而你的血液中流淌着我们的DNA,那是无法解除的啊!从幼儿到童年、少年、青年、老年,从读书到工作、结婚、育儿,人生各个阶段中,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民法典》中都写清楚了。你总得有一个处居所吧?不论买来的、租借的,都在与物权、所有权发生关联,每天起居、搭乘交通工具上班、下班,买菜做饭,涉及多种合同关系。民法就是这样融入到人类的日常生活,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民法是活的法律。民法必须归纳社会现象、预设民事行为和后果,但社会是复杂的,时代在变迁、历史在前进,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产生变动。传统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会有新的变化,新的业态、事态产生新的民事关系,作为民法,就必然要有所回应,所以民法必然是活的法律。本次审议的《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现象,确认其性质、明晰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关于高空抛物、高铁霸位、高利贷、住宅续期、个人隐私保护等等,但最大的亮点和特色,则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这在世界民法典的制定中是没有先例的。《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争议,诸如有人认为人格权不应该单独编,而有人则认为,人格权不仅应单独编,而且基于人格比财产更宝贵,人格权编应成为分则的首编;人生而平等,因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民事行为能力则不然。过去,我们把民事行为能力确定为10岁,很多人提出,难道9岁的孩子到文具店买支笔都不行吗?由是,《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下降到8岁。《民法典(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在我看来是一条好的规定,但有人则认为,这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还有人提出我们购买的住房,但土地所有权不归我,因而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赋应当扣除土地的价值。我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受最高检的委托,由我组织起草《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期间,对社会中存在的丧偶老年人基于互助互养,不作婚姻登记的同居现象,如何看待?法律要不要予以认可的问题,也存在极大争议。两个独身的老年人共同居住,互相照顾,财产分开,既可以减轻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的负担,也不会引起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纷争,对社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有好处。法律确认这样的同居关系,从传统观念看似乎格格不入,如果法律不予确认,他们的行为就变成了非法同居关系,认可与否利弊各存。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基于观察角度的不同,难以简单判断对错。民法就是这样忍辱负重,在争议中前行。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的,作为成文法国家,事先制定的法律总是无法概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们又该怎样去评判一种民事行为?好在《民法典》在总则中为我们确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绿色环保等,这为我们判断是非、判定责任提供了依据。传言杜鲁门当选美国总统之后,人们纷纷向他的母亲道贺:她生了一个令人骄傲的儿子。但是老太太说,我还有一个儿子,同样让我骄傲,他现在正在地里挖土豆呢。在民法面前,总统与农民工一个样,人不分贫富贵贱,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生而平等。自愿原则,也就是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合同订立上,则为“契约自由”,说的是当事人各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行,任何人都不能干预,这是保障人的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原则。但在我看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言必诚、诺必践,承诺了就要去践行,否则必须承担后果。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违反诚实信用的现象。例如欠债者理直气壮,妹仔大过主人婆;例如针对老年人的认知缺陷,推销劣质高价产品等等。《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将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体建立起互信的人际关系。法律只是明示的规则,每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有其法理依据和哲理思考。《民法典》也是一本哲理书,其中包涵了很多关于人的哲学原理。诸如邻里之间相让、为夫为妻相敬、为子为女孝顺、交易要公平、公私利益要兼顾等等。《民法典》所包涵的哲理,可以让你理解人生的一部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更是如此。《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如何将“纸权”变现,有赖于法律的细化、执法者的公正和社会各方的配合。《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看似庞大细腻,实则不然。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条数就达2281条之多,所以《民法典》中的绝大多数条款,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晰;民事诉讼的裁判者是法官,法官团体的道德伦理和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民法典》的实施和公众对司法公平的期待;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崇尚法律,不道听途说,不走歪门邪道,为法官裁判创造一个凭借其内心的司法理念,依法独立做出裁决的环境,只有这样,方能让法治的阳光普照。

万钢主席在讨论《民法典》时指出,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动员公众学习,熟悉《民法典》,我深以为然。我记起我的同事、致公党广东省委会秘书长徐海蓉曾经提及,她早年购房时,因一字之差,讨不回两万元定金的事。或许很多人都有类似的经历,事实上,如果你懂得一点民法常识,这样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一点民法的基本知识,可以为你止损增益。《民法典》可以成为你的理财师、护身符。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人人成为民法专家是不可能的,因此,有了民事纠纷,还是应该聘请一位律师为好。当然,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谙熟民法,并不是所有谙熟民法的律师都是好律师,我这样说,你是懂得的。

拿破仑在其主政期间,主持并制定出《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史传,他曾经97次亲自主持法典的讨论,他是这样说的:我的一生中打过无数次仗,打赢无数次仗,但它们终将烟消云散,唯有我的民法典将与世长存。一部植根于中国土壤的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广东省委会主委

黄武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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