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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召亮:关于完善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即按照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鼓励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督促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享受购进抵扣进项税这一制度红利。但经调研,此项制度目前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现实困境。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数量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数量,并对一般纳税人产生“挤出”效应。由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购进行为很难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企业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主观意愿不强。此外,市场主体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现状,导致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市场购进交易中的对方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不具备自行开具合法扣税凭证的资格,即使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征收率(3%或5%)进行抵扣,低于其适用税率(最低为6%),无法充分享受购进抵扣利益,进一步对企业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意愿形成抑制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时存在转换成本。以受调研的一家商贸公司为例,如果该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现有规定对仓库存货价值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未予规范,公司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该批存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将按较高的适用税率(16%)缴纳增值税,这笔转换成本严重影响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积极性。此外,该公司为了不被强转一般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又设立相同经营范围的企业,用于分流部分业务,避免销售额触碰一般纳税人标准,逃避认定将导致公、私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对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会计核算等环节认识不够。部分企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简易征收,无论从纳税申报还是会计核算环节,都能大大减少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以山东济南为例,该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申报,申报表共有4张,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申报表共有9张。尽管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实现了网上勾选认证,不需要现场扫描认证,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此缺乏足够认识,简单认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程序复杂,而选择作为简易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取消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纳税人分类标准,并强调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避免出现市场主体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增值税沦为另一种形式的营业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以及逐环节征优势。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循序渐进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政策导向和发展趋势,使广大纳税人意识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必要性,促进市场中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数量,避免陷入小规模纳税人“驱逐”一般纳税人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的税款抵扣政策,降低转换成本,提高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积极性。首先,可借鉴营改增相关过渡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照销售旧货,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转换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在销售时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其次,可以核定转换前所取得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售该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 

  四是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征管的可操作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目前有4档,与一般纳税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不胜数,这都加大增值税征管工作难度,对于刚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尤甚。对此,建议进一步简化税率、梳理并减少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增值税对于市场机制的“中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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