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潍坊市委奎文区支部党员、奎文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要香反映: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村或职业打假集团,他们有组织有分工的对人员进行培训,分散到各大超市,以购物名义专门搜集那些散装或分装食品,在瞅准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标签要求时,就分次进行大量购买,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购买后再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取得投诉回复,然后再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销售者进行十倍货款赔偿。该类案件数量多,使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加大,且容易使职业打假人“绑架”判决结果。
对该特殊群体的诉讼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建议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针对食品标签的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理由在于:
一、从主体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宗旨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以保障公众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和生活来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与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等同。
二、从立法本意上看,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违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退一赔十或支付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惩罚措施,同时也以但书条款对“因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予以排除适应上述惩罚,显然立法上对食品标签问题也持宽容态度,并允许召回完善标签继续销售。
三、从社会价值取向看,职业打假人往往同一个人一年在同一个法院就起诉三五十件案件,判决结果累计获利金额达三四十万元,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按劳分配的价值取向。
鉴于职业打假人购物时的明知性、恶意取利性和标签标注不完善而不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性,该职业的全国覆盖性,以及诉讼后给基层法院导致的司法资源紧缺性,建议对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合规而诉讼赔偿的职业打假案件引起重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措施,引导进行合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