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规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既是能源的专项规划,也是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在规划审批前向能源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提出能源开发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得到进一步重视。2018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仍然保留此项规定。
实践中发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在开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极大制约了环评为规划审批决策服务和支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划审批部门并没有把规划环评作为审批决策的依据之一。许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毕并得到了能源部门的批复,甚至矿区内部分项目已经动工建设,方补做规划环评;有的没有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就批准实施,使行业管理和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二是规划内容有局限,难以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现行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对规划内容的要求仅局限于井田划分、矿井开采、洗选、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并未考虑与下游产业发展的衔接。相应的矿区规划环评也难以将相关产业发展的状况和环境影响纳入预测和评价,导致单从煤炭开发、或是下游产业发展看没有太大制约,但从区域发展的角度看可能出现资源环境突破承载的情况,造成中长期生态安全隐患。
三是规划监管力度不足,优化调整建议实施没有保障。实施主体不明确,“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政策要求在部分矿区难以实现,导致规划环评立足于整个区域提出的禁采限采要求、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意见建议缺乏落实主体;资源综合利用难以有效实施;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妥善解决。
为此建议:
一、加强沟通合作,尽快理顺工作程序和机制
建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理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统筹规划环评编制、审查与规划审批,形成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全程互动的工作机制。建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建立合作平台和协调机制,部门间应及时沟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工作进展,定期对近期待审批、待审查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对接。同时,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修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时考虑纳入规划环评管理的内容。
二、加强产业统筹,确保区域资源环境不超载
一是进一步推进矿区整合,明确开发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鉴于煤、电、焦、化一体化发展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矿区发展方向,建议考虑编制包括煤炭开发和下游煤电、煤化工等产业发展在内的综合性规划,加强规划间的衔接,预防长期性、累积性不良环境影响;三是强化煤炭矿区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求,依据区域“三线一单”编制成果,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煤炭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三、推进分区管理,加强矿区规划环评的差别化指导
一是针对不同煤炭资源富集区自然条件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地表沉陷、矿井水疏排、煤矸石占地等具体影响行为的不同承受能力,开展全国矿区的管理类型分区。根据分区特点制定包括产业准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生态修复等在内的差别化的管理政策和环保要求,推进矿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二是建议对煤炭资源的开发进行统筹布局,实行梯次开发、有序开发,坚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挖,同时加大对区域内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