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来编纂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审议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推动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民事法治领域,就是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维护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过程,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恪守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崇高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体现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之中,使每项民事法律制度乃至每个条文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有效的民事权利救济规则。
民法典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线,通过将现有民事立法的体系化重塑来构建的。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中央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属于民法范畴。我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且没有经过实践检验,致使这一工作未能完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单行民事法律商事相继制定并不断修订,民商法学研究不断深化,这些都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创造了主客观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势决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编纂不是对之前民事法律规范的简单汇编与直接整合,而是对我国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现行的单行法律,根据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线的逻辑体系和价值体系、适应社会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纂修、补充与编订。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相比,法典的系统性、稳定性更强,有助于防止和解决单行法顾此失彼的法律冲突,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权威、系统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世界民事立法的创举。民法典增设了人格权编,把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突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既能周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又彰显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超越了“以物为本”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也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人民的法治需求,永远是“中国之治”前行的“动力引擎”。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之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人民更加渴望国家厉行法治,特别是对民事法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法治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厉行法治的强烈需求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良法善治;不仅要求严格执法,而且要求规范文明执法;不仅要求公正司法,而且要求公开透明高效司法;不仅要求全民守法,而且要求更广泛、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当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基本得到满足后,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尤其是对人格尊严的需求更加强烈,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新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对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隐私权是个人尊严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一旦遭到侵害具有不可逆的特点。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个人隐私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民法典还加强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将“隐私”明确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将“生活安宁”纳入其中,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近年来,人工器官、基因编辑、克隆技术等生物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民法典对此专门作出多项针对性规定。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具体严密的规范,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有助于应对新技术对公民权利带来的挑战,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
制定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就是任你博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民法典的编纂更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民事法律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期待。民法典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系统规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比如,总则编以专章形式,尽可能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详细列举,并留有发展空间;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规定“居住权”一章,明确居住权在原则上可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并经登记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从而可以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为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顺应人民在生态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融入生态文明理念,突出对绿水青山蓝天的保护,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项具体制度也体现了该基本原则。在物权编中,对物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征用等制度进行完善,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对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以及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在侵权责任编中,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家”在中国社会秩序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承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单元。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为己任的民法典高度重视“家”,更加注重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有利于更加全面保护子女的权益,还能够促进家庭和谐。民法典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用一个个具体条款映照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凝聚了当代中国人的道德共识。
民法典针对如何应对各种可能的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健全风险治理机制。关注群众人身安全,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界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确定了补偿人的追偿权,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这些规定,在实现个体权利的同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为防控风险,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对于自然风险,民法典延续不可抗力规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人为风险,民法典强调安全保障义务,强化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发挥事前预防功能,通过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相衔接形成对受害人的综合补偿机制,力求解决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烦恼。
民法典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各类民事主体的保护救济制度,充分体现执政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初心和使命。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目标。关系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着“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护。无论是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还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无论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还是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更多法律救济,始终以民事权益保护为核心,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的颁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为实现国家治理目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立足于我国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纂民法典的过程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规定了交易的形式,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给各类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搭建起平等舞台;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合同编新增保理合同、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些规范有利于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世界对中国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信心。民法典的颁行,可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将为新时代中国的民事实践构筑起完善的法治框架,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马一德;编校:董巍伟、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