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强调要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共圆中国梦。近年来随着侨情发展变化,侨胞人数持续增多,华侨与国内的联系交流日益紧密,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更加多元,而我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华侨权益保护缺乏专门性法律支撑
宪法仅对保护华侨权益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截止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关内容散见于《民法典》《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籍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专门性法律的缺位导致华侨权益保护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华侨回国后办理社会事务使用证件时仍不便利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华侨回国后办理事务时可用护照来证明身份。而现实中护照号码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华侨在凭护照办理事务时仍感觉不太便利,此问题在华侨中反映比较集中、比较突出。
三、华侨的合法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比较突出
虽然宪法规定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然而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导致实践中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存在大量华侨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尤其是在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权益、遗产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等财产权益方面。
基于此,建议抓紧研究制订华侨权益保护法,修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涉侨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华侨护照的身份证明效力
应当明确规定,华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的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等具有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二、明确华侨参加选举的权利
应当明确规定,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可以在原户籍地或者出国前经常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华侨选民登记工作。同时,应当规定,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华侨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选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明确对华侨的以下重大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一)明确对华侨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
应当明确规定,华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同时,应当明确,华侨在国内的私有房产受国家保护,依据《民法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二)明确对华侨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保护
应当明确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并在原户籍地落户的,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明确对华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
华侨个人出国定居的,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不予变更;其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或者挪用。
(四)明确对华侨的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权益进行保护
应当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征用华侨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征收或征用华侨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
(五)明确对华侨的遗产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等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应当明确规定,华侨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其对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