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古人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法官必须是一名工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不是“官”,不是任何人都能当法官。公正与否,取决于法官的素质、能力和精神,取决于你是不是一名匠人。司法产品的质量是通过具体的法官个人去实现和完成的,不能把法官当成一般意义上的干部或掌握某种权力的领导看待,作为一种神圣的职业,必须具有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必须走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的道路,必须通过改革、通过遴选,选对人,只有靠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冷静的判断、廉洁的品性才可能把法官打造、磨炼成为工匠,看得见、摸得着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尊敬。
法官办案必须具有“工匠精神”。法院是生产司法公正产品的“工厂”,只有“用心锻造”,才能打造出公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产品。一个不能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官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冷冰冰的技术官僚和法律机械,每一次审判都应寄托着法官深深的正义关怀和为民情怀,如果感受不到服务,如果体验不到质量,就难免有各种抱怨、责难。没有体验到的服务和完美的质量保证,很难保证法官能生产出合格的“正义产品”,很难让民众信任和信赖司法。
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面前“更有尊严”,让人民群众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必须从个案入手。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正期待。每起个案,既有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有可能让公平正义更加远离,个案处理好,民众会心悦诚服地信任司法、信服法官。若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更是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招致民众的极大反感与敌意。个案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更具有标杆、示范、扩展的作用,法官要像工匠一样,慎之又慎,多一份专注,少一份功利;多一份精进,少一份浮躁。细心、认真、把案件“打磨”到最好,做到极致。
《圣经》中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当事人身陷其中,被困扰、被折磨,本身要求和期待就很高;给当事人提供便捷、透明、温馨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是司法的应有之意,法官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要耐心专注、一丝不苟,不能当“差不多先生”。热情的心态、诚恳的语言、审慎的判断、认真的对待,是赢得民众信任的基础。“不跟别人较劲,只跟自己较劲”,拒绝一切瑕疵,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精品“铁案”,对自己负责,对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良心的检验,是这个时代必须呼唤的,也是这个时代最为稀缺的资源。
诉讼服务中心好比是法律服务的“自选超市”,当事人应该在此“采购”到他所需要的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材料转递等服务项目,要在这个环节,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让当事人作为司法“消费者”体验到尊重与谅解、严谨与准确、专业与敬业,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新面貌。
娴熟、高超驾驭庭审的能力,展现的是法官机敏、巧妙、果敢的处事风格,展示的是法官自身的能力和风采,为了把事实查个“水落石出”,把法理辩个“是非分明”,法官在这个环节,观察要细致、感觉要敏锐、思维要敏捷、分析要准确、策略要巧妙、应对要自如。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最终产品,它代表着法官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每一项判决都看作自己的杰作。一案既出,很多人在盼着、盯着、惦着,如何分清是非曲直,认定是非责任,确定责任划分,要在这个环节认真制作,法官对待自己手中即将诞生的作品,应该像对待自己即将来世的子女一样,精心呵护,精心培育,精益求精,保证不出任何废品或杂质。如裁判文书错、别、漏字、标点符号明显错误,病句,当事人名称不统一、法律援引不当、事实叙述混乱、数字用法错误、文字粘贴混淆、诉辩意见不清楚、漏查争议事实、说理自相矛盾等,当事人必然怨声载道,哀叹法官的无能。
细节决定成败,中国人思维中“差不多”“随便”的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世之道,是致命的“毒药”,是完全背离“工匠精神”的。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很多案件,尤其是复杂、疑难案件,动辄几本、几十本、上百本案卷。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前后矛盾、冲突,稍不留心,不注意,就有可能弄错。如果做不到认真、细致,那产品就有可能是失败的,“消费者”的体验也是糟糕的;文书撰写中有错别字,公正性和严肃性会打了折扣,“消费者”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就发生了“损耗”。
把自己打造成一个匠人,是献给自己最美的人生作品,是自己最值得奋斗的荣誉,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把裁判文书写明白,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说明白,是法官最合格、最满意的司法产品,是最好的司法质量。法官要像个匠人一样,永远战战兢兢,兢兢业业。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文书、每一个案件,精心打磨、精雕细琢,我们才算走在了匠人的路上。
日本“经营之圣”稻盛和夫曾说:“要用率真的眼睛目不转睛地观察现场。就在这种审视、倾听、贴心当中,我们才能第一次听到‘产品对我们的私语’,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他还说我们要“手拿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用耳朵静听产品的‘哭泣声’。如果找到了不合格产品,就是听到了产品的‘哭泣声’。”
“工匠精神”体现在法官的审判工作中应该是这样的:不马虎、不随便、不投机取巧的“严谨”精神;经住诱惑、耐住寂寞、忍受孤独、稳住心神、一丝不苟的“专注”精神;严格标准、精益求精、精通善用、精雕细琢的“品质”精神;热爱工作、心甘情愿、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追求细节的“实践”精神;锲而不舍、不达目标,决不言弃、持之以恒的“目标”精神。
在今天社会转型的大时代,重拾工匠心,重塑匠人魂,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世界很大,我心如初。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官要有点“匠人情怀”“工匠精神”,认真、专注地把案件做好,不仅是一种美德,更应是一种修炼。
(本文作者系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云南省高院副院长)
文字转载自《法制日报》2016年4月6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