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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的建议

  与行政乱作为相比,行政不作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其社会危害性也往往更大,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国家政令畅通、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威信,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治理势在必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为检察机关针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乱作为的检察监督取得了突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违法现象起到了显著的遏制作用,而对于不依程序、权限等行使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检察监督还稍显薄弱,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检察监督依然任重道远。

  为此,建议借鉴对行政乱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建立内外联动的协作监督机制等方式,重点加强检察机关针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懒政、怠政问题。

  一、加强和完善针对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立法,统一和细化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行政不作为的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监督行政不作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着重研究确定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建立适合我国检察制度、行政体制的多层次检察监督模式,使行政检察监督能够真正落地并取得实效。

  二、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监督机制,改变薄弱单一的行政监督体系。检察机关改变传统的“重刑轻行”理念,把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加强行政检察部门与渎职侵权、反贪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行政和刑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确保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更加全面。同时要重视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线索,做到内部依职权主动发现与外部举报控告相结合。

  三、提升行政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针对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检察监督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扩大行政检察队伍规模,培养和配备一批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检察人员,充分实现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提高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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