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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颁发新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

  致公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干部张众反映:

  现行一次性抚恤金制定标准不统一,同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行政编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发放标准存在较大差距,造成了比较大的不平等,事业编制人员希望出台新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当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现状

  现行行政编制人员适用的是民政部文号的文件,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签发的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现行事业编制人员适用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签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以同一个单位的甲乙两人举例:甲为行政编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为事业编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乙两人月基本工资均为4000元。两人均于2017年病故。

  甲一次性抚恤金:①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33616×2=67232元;②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4000×40=160000元;③丧葬费:1000元;合计228232元。

  乙一次性抚恤金: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4000×20=80000元;②丧葬费:1000元;合计81000元。

  甲乙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为147232元,相差1.8倍还多。

  二、产生巨大差别的原因

  一是行政编制人员适用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是在原民发【2007】64号文件基础上做的调整,而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多年来一直未做调整,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影响了当事人家庭的利益。

  二是具体标准上行政人员多了“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20个月基本工资”,随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本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两者的一次性抚恤标准差别将越来越大。

  三、建议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参考民政部文件提高事业编制人员标准,颁发新的一次性抚恤标准文件,缩小两者间的差距。

  或由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新的文件,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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