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致福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