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致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参照致公党中央机关公务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管理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基金会服务的宗旨,参照致公党中央机关相关管理政策,逐步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用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员工。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核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外部招聘形式。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三章 员工录用
第八条 录用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录用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
(二)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提交学历证明、资历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员工应当接受培训。
第四章 入 职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参照致公党中央机关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正式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秘书处依据聘用合同及相关规定,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依法保障其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各年度考核合格者,正常级别晋升。
第十五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六章 奖励和纪律
第十八条 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汇总、秘书长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1.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工作成绩优异者;
2.办理重要业务取得相应成果;
3.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基金会工作有革新意见,提出具体方案并被采纳者;
4.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发展者;
5.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员工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二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和接受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员工应配合秘书处工作,积极参与各单位、地方、组织机构进行的培训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基金会应为员工学习提供必须的资金、资源支持。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期致公党中央机关公务员管理标准执行。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并参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绩效考核体系,按照季度/半年/年度发放绩效津贴与奖金。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应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调整员工薪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为员工缴存发放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第九章 考 勤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致公党中央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施行考勤管理及假期待遇等相关制度。
第十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