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致福慈善基金会项目实施需要,招募和吸收致公党各界人士,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支持基金会工作。为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办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第四条 本基金会积极搭建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的平台,以招募致公党各级组织工作人员、致公党党员为主要目标志愿者,采取按照项目,面向致公党党员个人与面向致公党各级组织集体相结合的招募方式,通过向致公党省级组织发出具体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工作。 第五条 建立基金会志愿者登记办法,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致公党各级组织、致公党党员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18周岁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身体素质。(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求适时开展志愿者工作,项目终结或者相关工作结束,志愿服务即结束。(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六)不得私自利用机构名义,以任何目的向他人募集资金。(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捐助、项目支持、专业服务、日常办公、交流接待、档案整理、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在志愿者参与各项目志愿服务结束后,可根据个人要求由本基金会颁发志愿服务证书,以兹感谢和鼓励。第十三条 由本基金会承担志愿活动必需的支出,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