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及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资产,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及企业股权),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集捐赠资金、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和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会组织实施。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我会基金和要求资助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按规定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立项,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安全和稳定增值,应按国务院、民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第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主要包括:致公党党员、党员企业捐赠;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捐赠;其他个人、企业的捐赠;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开展筹资活动,接受本党党员及成员企业的捐赠。第八条 筹资活动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党内热心人士参加的筹资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筹资活动。凡与本会联合筹资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筹资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第十一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筹资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财专家顾问组/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是:(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审阅投资活动的计划并给与意见;(二)日常投资活动由秘书处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议开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属重大投资活动的,根据情况,经分管领导商议确定是否需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三)每年通过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理事会汇报情况。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跟踪,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次性支出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50%以上的投资活动。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尽快集体商议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各级别决策及相关人员均不承担责任。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意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由秘书长提出使用建议,由理事长审查同意后用于资助。第二十七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并顺应侨胞热心公益心愿,本会可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参照基金会章程并按照协议,对专项基金收取不超过该基金年支出10%的管理费用,并以其利息等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专项基金及利息专项存储,单独核算,其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活动由我会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商定,年初制定计划,年终总结,每年进行财务决算。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第三十二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第三十四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管理费用不超国家相关规定上线。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对捐款和专项基金及有关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进行具体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本基金会实际情况,采取外包和致公党中央干部兼任的形式)。基金财务管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第三十六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账、入库,帐物相符,专人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普通基金利息作为主要的业务经费来源,用于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第三十八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基金会资助支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由理事长审查后方可支出;基金会办公、事业经费每年做出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内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签字报销,一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分管负责人签字报销;超预算支出,须由秘书长提出报告,报理事长批准,方可办理。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第四十条 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每年通过年检报告、审计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致公党中央、民政部)提交,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按民政部规定,每年请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每年总结,做出财务决算,向捐赠方通报。第四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建议,随年度工作汇报,报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