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立法是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顶层设计,强化空间规划的权威性;从法律层面对规划公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纵向方面及其政府横向部门机构的权限划分,实现以法治权和程序公正;从法律层面为行政效率提升、规划落实提供司法保障,使“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发展的要求,亟待出台新时期适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国土空间规划法》。
当前,各级政府都在加快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上位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因地制宜推进地方规划编制和后续管理,成为工作中面临的重大困难。不少地方政府在同步探索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时,面临着规划执法、规划编制审批、乡村规划管理等现实问题,亟需上位法的指导。
(一)科学设置空间规划法的主旨要素
一是确定法律定位。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作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活动的根本依据和基本准则,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对专项规划具有指导约束作用;二是突出“多规统筹”。落实“多规合一”要求,明确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全域全要素、地上地下一体化的管理,明确在总则、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凸显主体功能战略要求,明确各专项规划在空间部署及与空间相关活动安排方面的统筹路径和实施管制措施;三是强化空间管控,强化底线约束,明确各类空间分区、管控边界划定和用途管制的一般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保护与修复,明确各类自然要素保护与修复的目标和原则,推进陆海统筹,完善海域海岛海岸带地区保护与开发的规则;四是构建国土空间治理体制。要合理配置事权,构建权责对等的编制审批制度,明确治理的刚性原则和弹性条件,要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审批事项改革,要配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违规督查惩处机制,确保空间规划法权威。
(二)完善与专项法律的协调统筹
要协调好与《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是明确新法替代范围。各专项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规划的内容,应由“国土空间规划”及其法律要求代替,有关用途转用事项应由《国土空间规划法》予以调节;二是重视各法之间的互补支撑,将各专项法律作为不同领域国土空间管制与规范的抓手,吸纳、继承、创新各专项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成熟、合理的空间管控方式,以法律条款的形式予以细化明确,与专项法一起共同构成空间管制法律法治体系。
(三)加快《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进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建议加快立法前期工作,尽快起草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建议稿)》,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列入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