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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案

在刑事立法日趋活性化、积极化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力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如何处理尚缺乏统一规定。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判决后不认罪或不认罚而上诉,检察机关因此抗诉的案件,法、检分歧较大。法院认为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而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判决后又拒绝认罪认罚,属于量刑不当,应当抗诉。第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不少地方对量刑协商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统一科学的量刑协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第三,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的约束力缺乏刚性规范。实践中存在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后检察官又撤回量刑建议的情形,但被告人又已经认罪,引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满。第四,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存在不足。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了23个罪名,对于其他罪名如何提出量刑建议较难把握;此外,当前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数罪并罚等量刑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第五,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监检衔接机制不规范。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往往并未及时随案移送,致使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因未掌握到案情况而难以达成认罪认罚协议。

基于当前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后的程序与实体处理

一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规范上诉后的程序与实体处理。二是修订《刑事诉讼法》,限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建议限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被告人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不予受理。

二、规范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协商程序

一是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方案应当提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是增加值班律师配额、确保值班律师阅卷时间。建议增加值班律师配额,且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样的阅卷权、会见权。三是建立检察官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量刑意见的公开程序。

三、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调整程序

禁止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不妥当,但调整量刑建议不审慎又将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因此,一要规范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内部审批程序。二要统一量刑建议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四、规范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是扩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适用案件范围并推进量刑标准的细化完善。使量刑标准更加贴近办案实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引性。二是就《量刑指导意见》总则是否对所有案件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将罚金刑纳入量刑规范。建议在《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总则“量刑步骤”中规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在常见罪名中也应当增加罚金刑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幅度规定,以统一适用标准。

五、规范和完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监检衔接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但不宜过多强调特殊性从而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价值。一是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步移送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二是规范量刑建议通报机制。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分类处理: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涉及正处级以上级别被告人等重大案件、拟提出缓刑、管制量刑建议或者在法定刑最低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监察机关通报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征求意见;其余案件无需向监察机关通报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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