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少年儿童保护事业的重要性,并要求:“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2020年,《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法》进行了立法完善,为实现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提供更为全面的制度依据。在通过上述立法完善的诸多制度中,保护处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建设与加强。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作案率上升,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建议应当结合加快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建立,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犯罪的目的。
目前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目前尚未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问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专门法规,分级处遇对象及范围不够明确,以致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难以平衡把握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护处分工作的开展。二是现有保护处分措施单一,多依赖行政处罚。在针对未成年人执行时明显有悖“重教育、轻惩罚”的原则。三是部分保护处分措施规定原则化,收容教养、专门学校及工读学校均因缺乏实施细则,以致难以操作和推广甚至部分虚置。四是专业化教育矫正队伍因机构撤并,特色工作难以开展,无法更好地建立多元化、针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干预工作机制。五是掌握罪错未成年人信息的各相关机关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各自形成了信息孤岛,延误了未成年人的处遇时机,也不利于保护整个青少年群体。
基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立法,健全保护处分措施的种类
一是确保分级干预与保护处分相衔接。建立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将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司法处理决定的实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干预、矫正及预防相挂钩。
二是实现保护处分措施种类的多元化。对各项保护处分措施,特别是强制性的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执行机制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细化办案程序和流程,提高保护处分的质量和成效。
二、加快建立专门学校,推动保护处分视角下的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的建设、运作应当以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依据,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从如下角度具体推动专门学校建设:
一是规范实施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在实施专门教育过程中,明确父母、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尽可能地保障其受教育权。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入校程序、教育效果评价应当进一步细化。
二是分工实施专门矫治教育中的教育和矫治工作。专门矫治教育以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为教育矫治对象,突出教育和矫治。在教育矫治过程中,除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的教育职责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矫治职能外,还应当对闭环管理的方式、专门矫治教育的退出及风险评估的实施进行细化。
三、实现保护处分措施的专业化与体系化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守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专业化与体系化要求。
一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未成年人特色保护。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完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对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援助的专业化建设。
二是建立触法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衔接。在体系化思维下,由教育部门、公检法司、学校、社区等相关责任主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基础信息衔接,实现相关未成年人信息可记录、可查询、可交换、可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