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贸试验区在实践中取得了预期效果,起到了对外开放引领示范作用。但面对当前国际贸易新形势、新情况,仍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发挥优势,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尚未针对赋予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政策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二是“自贸试验区大门开、行业许可小门不开”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部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但仍受诸多因素制约而无法实际落地。
(二)部分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收费项目有待进一步规范优化。二是口岸进出口流程欠缺灵活性。经调研了解,我国香港地区普通货不用检验,可先提柜后申报。三是便利化政策落地效果不明显。“两步申报”措施易增加工作量;“船边直提”实际操作时间成本较高。四是航运物流供应链、集疏运体系不完整。五是部分地区自贸试验区企业跨境业务活跃度低,风险应对能力薄弱,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三)事中事后监管有待强化,差异化运营有待突出
自贸试验区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有待完善,行业商会和协会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存在创新举措趋同等态势,各开放领域风险防范点均亟需全面梳理。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国家层面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倡导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开展民间交流活动,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实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差异化定位。二是加强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统筹协调,形成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对接合力。
(二)以政策创新为核心任务和根本动力
一是注重金融制度创新,鼓励各省市商会企业根据自身海外联络优势,在“十四五”时期率先加速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分层次、分区域“走出去”。二是推动“上海模版”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账户的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上海、海南、广东、辽宁、天津等FT账户联动建设,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资本项目开放度。三是推进民营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FT账户建设,设立专门投融资咨询部门和政策交流平台。四是适时新增一批国际经贸新规则等重大试验任务,将知识产权、劳工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先试,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三)对标全球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
一是严格按照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标准,高标准地建设自贸试验区。二是要高质量建设好“一带一路”战略支点与自贸试验区,在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多下功夫,减少对自贸试验区经济发展的阻碍。
(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一是尽快完善自贸试验区法律体系,构建市场监管体制,采取事中事后管理模式,避免因政策创新所可能引发的各类市场风险。二是尽快完善保障机制,对不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限制的、一般“允许类”试点措施,争取“类备案制”授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对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限制的试点措施,及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任务尽快落实。
(五)全面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加快建立与“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惩戒体系。二是在监管防控底线清单梳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将分散在工商登记部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及各监管部门“碎片化”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监管信息集中起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四是强化市场主体自身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的水平,建立社会共治机制。五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各类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