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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鹏举:关于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护,而且对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经过2年试点之后,这一制度已在20176月通过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为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作用。鉴于目前公民个人不具备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法定资格建议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制定群众举报激励机制,加强与人民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协调,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广阔的案源和更充足的外部动力,解决案源少监督范围有限等问题,保证公益诉讼职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制度,增强调查取证的强制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均没有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设置了调查取证权,但该《实施办法》毕竟不是法律,且其中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有赖于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若拒绝配合,检察机关将会因无保障手段而陷入束手无策的窘境。因此,建议尽快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制度,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规定当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有困难时,可以商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应当配合,以增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强制力,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升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不仅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能够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存在一定缺点,诸如因缺乏刚性权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监督措施效果不理想、个案建议的效果范围狭窄造成难以以点带面等,这都使得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难以体现。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和监督效果一是立法明确检察建议的内容、程序和效力;二是在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机关以及纪委监委等,及时做好汇报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诉前检察建议彻底解决问题;三是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通过检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增强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四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建议的治理作为,通过个案的办理,延伸法律监督探究案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制度构建和落实促进检察职能与法治需要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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