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护,而且对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经过2年试点之后,这一制度已在2017年6月通过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为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作用。鉴于目前公民个人不具备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法定资格,建议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制定群众举报激励机制,加强与人民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协调,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广阔的案源和更充足的外部动力,解决案源少、监督范围有限等问题,保证公益诉讼职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制度,增强调查取证的强制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均没有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设置了调查取证权,但该《实施办法》毕竟不是法律,且其中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有赖于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若拒绝配合,检察机关将会因无保障手段而陷入束手无策的窘境。因此,建议尽快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制度,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规定当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有困难时,可以商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应当配合,以增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强制力,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升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不仅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能够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存在一定缺点,诸如因缺乏刚性权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监督措施效果不理想、个案建议的效果范围狭窄造成难以以点带面等,这都使得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难以体现。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和监督效果:一是立法明确检察建议的内容、程序和效力;二是在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机关以及纪委监委等,及时做好汇报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诉前检察建议彻底解决问题;三是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通过检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增强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四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建议的治理作为,通过个案的办理,延伸法律监督,探究案件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制度构建和落实,促进检察职能与法治需要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