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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志涛:关于《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经过仔细研读《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第一将疫苗伤害补偿机制改为赔偿机制,实行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疫苗伤害一次性补偿标准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已被多次证明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如媒体报道的山东姑娘小樊疫苗受害案,一次性补偿金额只有13.8万元,相较于巨额医疗费用仅是杯水车薪。因此建议废止现有的补偿制度,建立国家疫苗伤害赔偿制度。同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办法,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多种限制,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赔偿。建议由国家建立经权威专家团队确认疫苗伤害数据库,根据数据库建立疫苗伤害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一旦发生疫苗伤害,受害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可获得赔偿,疫苗生产者配送单位、预防接种单位有责任证明疫苗伤害非因自己的过错所发生 

  第二建立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等级费率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法意是加大对疫苗受害者的赔付力度,减小生产企业风险责任。但要注意我国的疫苗生产企业家数和疫苗种类的基数问题如果基数过小,则保险的保障作用无法体现出来。同时,为了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做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该增加规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等级费率制度,即设立基准费率和数档上浮费率,费率最高可上浮50%。企业产品一旦出现疫苗伤害事件,或被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根据伤害数量的多少和违法情节轻重,相应提高强制保险费率,直至最高档。通过制度设计来体现奖优罚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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