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志涛:关于《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经过仔细研读《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第一,将疫苗伤害补偿机制改为赔偿机制,实行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疫苗伤害一次性补偿的标准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已被多次证明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如媒体报道的山东姑娘小樊疫苗受害案,一次性补偿金额只有13.8万元,相较于巨额医疗费用仅是杯水车薪。因此建议废止现有的补偿制度,建立国家疫苗伤害赔偿制度。同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办法,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多种限制,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赔偿。建议由国家建立经权威专家团队确认的疫苗伤害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库建立疫苗伤害赔偿制度和救济机制。一旦发生疫苗伤害,受害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可获得赔偿,而疫苗生产者、配送单位、预防接种单位有责任证明疫苗伤害非因自己的过错所发生。
第二,建立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等级费率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法意是加大对疫苗受害者的赔付力度,减小生产企业风险责任。但要注意我国的疫苗生产企业家数和疫苗种类的基数问题,如果基数过小,则保险的保障作用无法体现出来。同时,为了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做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该增加规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等级费率制度,即设立基准费率和数档上浮费率,费率最高可上浮50%。企业产品一旦出现疫苗伤害事件,或被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根据伤害数量的多少和违法情节轻重,相应提高强制保险费率,直至最高档。通过制度设计来体现奖优罚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