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的总原则,今后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任务将由基层承担,抓好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将是保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困难,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基层行政执法干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更阻碍了“抓落实”的进度,与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一份部署,九分落实”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督察排名评比过滥使基层干部疲于应付。一是过分评比导致虚构信息。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例,操作中要求所有执法案件全程上网、同步留痕,但有的地方将对执法效果的考核变为对执法记录和执法痕迹数量的考核,评价机制设计机械且缺乏科学性,以上网案件数量作为部门之间排名的主要标准且月月通报,甚至排名靠后的要给予问责。这导致案件较少的执法单位为完成考核要求,虚构或重复记录执法内容,与“三项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二是机制不顺造成重复劳动。有的执法部门原本就有系统内的执法业务网络,但为了应对地方设计的考核事项,只能另行在网络系统上录入案件信息,加大了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也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与相关规定衔接不畅使执法依据不充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但相应立法工作没有到位,导致基层的行政执法无法可依。例如我省《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统筹辖区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联合执法”要求,《山东省向经济发达镇放权指导目录》也将部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但是,由于各部门对执法权限的规定不统一或未及时按相关精神进行更新修订,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一些未经法律允许或充分授权的执法行为不能直接由乡镇一级有关部门直接行使,只能通过区(县)执法主体派驻镇(街)的执法力量解决,很难达到“联合执法”或“权力下放”要求,若强行落实则有违法之嫌。
(三)基层行政执法缺乏上级有效指导和规范性指引。上级单位监督、考核督查往往只看重直接结果和完成时限,对于一些因历史或者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具有执法权等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基层执法干部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受上级考核追责,按时完成任务有可能受法律追责”的两难境地。这些情况在违法建设治理、清查无手续化工企业、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中都或多或少存在。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改进监督考核制度。建议由省级统一出台关于行政执法的综合考核方案,统筹各项督查抽查和考核事项,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考核事项名录,未纳入名录的,不单独进行督查考核。各类监督考核按照科学性、实效性原则,改进考核方法、指标和机制设计,不片面强调工作留痕、检查台账、现场照片等。建立督查抽查信息共享机制,对相同和类似的考核能合并即合并,能共享即共享。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注意考核检查频次,对于程序简单的执法事项,避免一周一报进度等繁琐的考核监督方式。
(二)加快基层行政执法立法工作。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急需解决的法律障碍特别是执法权限不充分问题,建议通过地方立法,以省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或者省级政府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授权的方式进行妥善解决,使基层执法行为真正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下进行。为落实执法权下放到基层的有关要求,建议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对有关法规进行梳理,适于下放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性规定。
(三)坚持考核与指导并重。除了督查考核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外,建议上级部门更新工作观念、改革工作方法,充分认识基层执法在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意义,注重对条件差、困难多的地方给予实际的帮助、指导和支持,创造和优化工作条件,上下齐心协力促进工作落实到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注重执法培训,真正体现“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让执法人员无后顾之忧,可能更好落实行政执法改革任务。
(四)鼓励基层执法部门进行制度创新。注重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相结合,鼓励基层在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央有关精神的前提下进行政策设计,因地制宜创新措施。政府法制部门对基层的“土政策”把好关,政策草案出台后进行多角度的法治“体检”,做到于法有据、注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