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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亟需顶层设计和法律支撑

  致公党淄博市委委员、淄博市委农工办调研科科长、高级农艺师王玉杰反映: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在全国各地开展改革试点,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合作改革。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创新了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实现了“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有效保护了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有效化解了长期困扰农村地区的党群矛盾、干群矛盾。

  各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实践中发现一些问题,亟需顶层设计和法律支撑:一是集体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但在实践中却处于“有法律地位而无法人地位”的尴尬境地,以哪种形式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符合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目前尚无定论。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股权量化范围、股权处置等,没有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村改居”过程中,村中居民人口变化大,如何界定成员资格、是否享受股权,需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三是改制后成立合作社或公司注册难,如果成立农民股份合作社,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存在与法无据和未成年成员无法注册等问题,如果按照《公司法》进行登记,则存在注册人数限制问题等。

  为此,建议在认真总结全国各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尽快出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形成上下配套的整体推进措施,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法可循、有规可依。

  一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相关条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明确其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管理办法律。

  二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对成员身份界定的内容、原则、程度等作出明确规定,而对具体成员身份的界定办法和标准,则应坚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决定。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如对按照股份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等,鼓励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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