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一年多来,沪苏浙皖聚焦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扩大配置范围,以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促进一体化成果普惠百姓,但仍存亟待顶层统筹推进的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国际经验表明,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须依托“标准化+”制度设计。当前标准化仍处于探索阶段,范围领域有限,区划分割导致标准不均衡破解难、问责机制不健全、均衡资金投入缺乏,尚未形成互动良好的主体格局。
(二)防疫形势亟需推进医疗健康一体化进程
疫情防控常态化更凸显医疗服务的民生性。长三角在智慧医疗领域具有发展优势与合作前景,但由于缺乏医疗卫生发展的具体协同方案,产业同质化竞争、社保一体化滞后等问题客观存在。各地医保政策包括医保报销项目和比例等的不同给实时结算带来一定的困难,应急联动、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等方面也亟需加强。
(三)协同创新服务与规划目标差距较大
首先,长三角总体协同创新战略规划、知识产权政策和重大项目等区域层面的沟通协调制度化程度较低,创新要素过于集中、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未激活。其次,知识产权区域保护体系有待健全。各地在法治理念、法治环境、司法尺度等方面呈现差异性,各地知识产权分散管理,异地司法执行是突出问题。最后,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各地未实现数据互通共享,不仅浪费资源还易导致交易量萎靡。从授权专利数量看,院校院所授权数多、企业贡献少,创新和区域产业融合度有待提升。
二、对策建议
(一)将“标准化+”作为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主抓手
一是明确制订程序与主体。按“构建标准体系、开展标准科研、制修订标准、实施推广标准、搭建标准服务体系”的技术路径规划长三角公共服务标准制定的程序。制定与发布公共服务标准,提升多元参与的回应性与效益性。二是实现区域互认对接。梳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对已有基本服务标准进行简化统一、对接互认,纳入并扩大标准化的适用范围。参照十四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编制《长三角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明确各领域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发展重点任务。三是加强政策要素保障。建议协同建立均衡性区域财政体制,增加财政保障。四是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评估是政府间的联动过程,应承担公平的政府责任、完善标准化的绩效评价机制与问责制度。
(二)将智慧医疗作为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标志性工程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医疗一体化规划包括政府职责、政策和保障机制,加强医疗信息建设标准制定。二是提升医学协同科研能力。建立完善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探索疑难罕见、危重急症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联合研究和创新试验,增加高质量医疗服务供给。三是加强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实现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制定电子健康档案制度、交换制度和共享制度,逐步搭建长三角卫生信息平台。四是完善加强长三角全覆盖的异地联网结算网络。
(三)重点补齐知识产权在协同创新服务中的短板
一是构建创新服务布局共进机制,统筹建立长三角区域联合招商机制和科技创新中心英才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机制,明确长三角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处理规程,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打破地方保护。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三是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机制。筹建长三角区域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所,以市场化导向发展一批专业化技术运营服务会员机构,建立形成“成果发明人-技术经纪人-技术投资人”的创新价值链。